中国特色的“法律文本”
发布时间: 2011-03-15 浏览次数: 274
   “中国特色”表现在党和国家对“国之重器”的高度关注上;表现在中国立法始终与时代同步上;表现在中国立法既立足国情又海纳百川上;表现在中国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上;表现在中国立法覆盖和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2010年底,就在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备受世界瞩目的同时,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要里程碑式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中国法治竖起了新的丰碑,站上了新的起点。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举凡强国必然是制度大国,当今世界的强国无不以其完备的法律制度作后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将进一步奠定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的地位,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到底需要多少年?西方发达国家的答案是二三百年,中国则给出了新答案。如果从新中国成立那一天算起,中国的答案是61年;如果从改革开放开始算起,中国的答案是32年。短短几十年时间,中国立法就走完了国外需要几百年才走完的历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速度不能不令人振奋,其效率不能不令人瞩目。
     
    “中国速度”和“中国效率”从哪里来?答案在于“中国特色”――中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立法道路。
     
    “中国特色”表现在党和国家对“国之重器”的高度关注上。法者,国之重器也。从宣布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历史性决策的同时,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到党的十六大以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开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法律体系的形成非一日之功,而是彰显着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等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韬略,凝聚着几代立法工作者的智慧,寄托着几代中国人的期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正是因为党和国家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中国的立法脚步从未停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在古老的大地生根发芽、枝繁叶茂、硕果累累。
     
    “中国特色”表现在中国立法始终与时代同步上。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波澜壮阔的发展进程,时刻呼唤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跟进。无论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还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无论是制定新的法律还是修改、完善和清理已有的法律,中国的立法进程始终与时代同步伐,保持着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相协调的动态、开放、发展的趋势。正是由于我们始终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稳妥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才始终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推动中国这艘巨轮破浪前进的强大动力。
     
    “中国特色”表现在中国立法既立足国情又海纳百川上。立足国情,就是始终正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使中国立法有的放矢,弹无虚发;海纳百川,就是以科学精神和世界眼光对待人类文明成果,充分借鉴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的关系。正是由于中国立法既坚持本国特色,又不排斥国外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才走出了一条既循序渐进又跨越发展的路子;正是由于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不迷信、不照搬,中国的立法工作才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高速前进。
     
    “中国特色”表现在中国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上。民之所呼,法之所立。在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的意见被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被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被充分尊重。这种尊重,不仅体现在一个个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上,而且体现在一次次的法律法规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诠释。正是由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才使得中国立法更加贴近百姓生活,更加贴近群众期待,注重解决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才使得每一部法律都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中国特色”表现在中国立法覆盖和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法律是实践的忠实记录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作为门类齐全、结构严谨、上下衔接、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全面覆盖和体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使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及其经验的制度化、规范化,又是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的法制保障。
     
    时代滚滚向前,实践永无止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中国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中国立法活动的终结。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不断推进,我们不仅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适时地进行清理和修改,而且要根据新的社会要求不断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中日益走向成熟和完善。 
     
    “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来之不易。但是,这只是朝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迈出的坚实一步,距离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有效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培养和弘扬法治精神、法律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道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征程上的重要里程碑。从这里出发,中国的法治建设将向更宏伟的目标进发;古老而现代的中国,也将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建设法治国家,我们还在路上,我们没有理由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