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院实现司法和谐路径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1-03-15 浏览次数: 287
    当代中国进入转型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对司法活动公开、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院面临复杂的形势和新的考验。基层法院相对于上级法院,诉讼活动最为活跃,面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矛盾也最为直接。因此,基层法院的司法活动是体现司法文明、构建和谐司法的重要基础和核心内容之一。目前,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处置;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办案。基层司法如何做到程序公开、实体公正、定分止争,群众满意,降低上诉率;如何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减少信访率;如何做到专门机关和民众有效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确立司法公信力,构建和谐司法,已是基层法院无法回避的迫切问题。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基层法院只有选择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思考和破题。
     
    基层法院的困惑
     
    由于多种因素的汇织,基层司法公信力正在下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以下特点:
     
    一是民众对案件审理过程参与度不够,容易导致司法的权威性下降。有的当事人的案件诉求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程序,并予以驳回,仍不服法院的判决,长期闹访、缠访。信访不信法现象普遍存在。
     
    二是民众对司法监督参与度不够,容易导致“司法腐败”的习惯性思维。有的当事人对司法廉洁的质疑已经到了挑剔的地步。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即使有小的失误或瑕疵都可能成为炒作的焦点;个别敏感案件甚至被放大为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廉洁的评价,演变成社会不稳定事件;有的案件即使没有问题,当事人也以个别腐败现象为“参照”,认为肯定有司法腐败。
     
    三是民众对司法表达的参与度不够,容易逐步演化成对立情绪。在缺失民众参与的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一旦得不到自认为满意的结果,或对法律的误解,或对法官廉洁的误解。下跪、闹访,最终采取极端行为也就相继发生了。“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对于这种权威被损害、公信受质疑的司法现状,无论从执政党长期执政还是从完善司法制度的角度考量,都必须引起相当的警觉和忧患。
     
    历史的决择
     
    目前,转型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无不与人民群众之间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满和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执政党威信的损害。最高法院提出“司法人民性”的重大历史命题,从本质上提示了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发展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按照我国司法结构的设计,基层人民法院是直接面对民众,依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的初审法院。从国家四级法院担负的职责看,不同层级的法院,其功能发挥的侧重点不同。如果说上级法院以专业化、职业化解决疑难重大案件为特征,那么基层法院则应以尽可能地体现大众司法为特质。而大众司法又集中表现在人民意志性和民众参与性上。特别是当前,发扬我党依靠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依法组织群众参与基层法院审判活动,引导和运用群众智慧和道德水平,解决民众间的普通矛盾,实现民众代表直接对案件审判过程的认知,直接将民意与法律对接,不失为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诸多社会质疑,最大化的减少民众与国家权力对立情绪的有效途径。
     
    从近代中国的民族民主革命历程来看,党的历史从来就是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克服困难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就是群众路线。如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活动中,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树立、巩固了革命时期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在《陕甘宁边区人民法庭办事规则》和《陕甘宁边区人民法庭公审规则》中有规定“人民法庭接到起诉书后,应即审查全案材料……并发出通知,以便人民参加旁听,旁听人员经主审人许可有发言权”“参加公审之机关团体代表及群众均有用口头或书面发表对被告处理意见的权利……” 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更是该时期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最生动体现。当我们重拾历史的智慧,可以体会到,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现代司法活动中,从直接意义讲,既可以避免或缓冲裁判机关与当事人的直接冲突,又可以化解并减少长期执政积累的对立情绪。从长远意义讲,长期坚持让人民群众旁听参审,既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知识轮训手段,又是培养公民法治意识,促进公民社会的生动形式。
     
    以听取民声来化解民怨,以体察民意来凝聚民心,愈有民众的参与,司法获得的信任就越多,司法的人民性愈充分,执政党的群众基础就越坚实。
      
    探索的原则
     
    (一)建立普通公民旁听庭审参审制,引导群众自主化解纠纷。其具体含义是指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法院在自愿参加旁听庭审参审的公民名单库中,随机邀请五名以上的人员列座旁听席,旁听部分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在庭审完结时提供意见和建议供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为审判参考的人民参审形式。
     
    (二)公民旁听参审应坚持合法、自愿、有限渐近原则。
     
    一是合法原则。公民代表在庭审过程中无权对当事人发问,也没有其他特别的权利。公民代表提供的意见对法官而言有参考性而无约束力,并没有因为有公民代表旁听庭审参审而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有限制或扩张或创设。
     
    二是自愿原则。一方面旁听群众的参与是自愿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媒体、公告栏、法庭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征集参加旁听的群众,同时广泛动员辖区内社区公民自荐或推荐参加旁听。相对于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保障参审人员的来源广泛性,也就意味着保证了民意的代表性和正当性。这也有别于其他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某种特定身份人员旁听庭审的做法。另一方面自愿原则也体现在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凡符合公民代表旁听庭审评审的,开庭前,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是否同意公民代表参与评审。双方均同意的或一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但没有充分适当理由的,才可适用。双方均不同意的,不实行公民代表旁听庭审参审。
     
    三是有限渐近原则。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决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大量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刑事案件涉及法律的调整对象、制度规则、价值取向等与商事纠纷、行政纠纷等不同,特别侧重于维护社会公平、公序良俗、道德伦理,这些都存在于最普通的人民群众的最朴素价值观中。因此公民代表参审这类案件才可能有实质性的影响,而不是当摆设。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更需要的是专业判断,判决的功能更多体现在对社会秩序的规范,由高层级的法院担当更能最优化地配置司法资源。
     
    (三)现行法律框架内的设计程序:
     
    其一、法院通过公开媒体、互联网络、公告栏、法庭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征集参加旁听的公民,同时广泛动员辖区内社区公民自荐或推荐参加旁听。所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热心公益,有责任感、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公民均纳入名单库侯选。
     
    其二、凡有符合实行公民代表参加旁听庭审参审的案件,承办人在确定开庭前三日随机从名单库中确定数名参审人员,通知其开庭时间、地点。开庭时先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公民代表参审。如同意,则向当事人简要说明参审人员职业身份。参审人员然后进行宣誓,保证其意见公正。在整个庭审中,公民代表坐于专门设置的旁听席。
     
    其三、庭审结束后,公民代表应当发表书面意见或由书记员记录口头意见。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须充分听取公民代表意见,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解释说明。宣判前,法官也可以视审判效果的情况,需要时可对旁听参审意见予以宣读。法院送达判决书时可将公民代表的参审意见一并送达。
     
    试验的效果
     
    成都高新区法院在已试验的40余案件中,刑事案件18件,民事案件23件。刑事案件中,有盗窃案、非法持枪案、交通肇事案、职务侵占案、容留他人吸毒案等;民事案件有10件系离婚纠纷、7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3件继承纠纷、2件析产纠纷、1件借款合同纠纷。
     
    在18件刑事案件中,有15件案件公民代表的参审意见与法庭认定接近,占83%,有2件案件少数公民代表意见与法庭认定有差异,有1件案件公民代表意见与法庭认定不一致,后合议庭按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作出决定后,法官在审判后向公民代表进行了反馈和说明。
     
    民事案件中,有5件在公民代表参与下当事人撤诉,有10件公民代表提出应当调解并积极参与,最后调解成功。另外8件是判决结案。参审这些案件的公民代表都提出了各自的意见,有些意见从情理法方面详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认识与法官最后判决认识有一致性。民事案件中,因为这类案件很多是家庭伦理类,作为社会人,对生活都有各自的理解和态度,但是在涉及是与非、合理与不合理、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是否符合社会公德,都有着相同的价值观和判断标准。公民代表们以自己的阅历参与纠纷的处理,明显利于解决纠纷。
     
    40余件案件,有2件案件上诉,一审服判息诉率96%,明显高于该院上半年平均服判息诉率78%,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65%,也高于该院上半年调解撤诉率55%。所有案件无一件被投诉信访,目前尚无一件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结语
     
    公民代表旁听庭审参审能否实现破解基层法院困惑的功能,最终需要实践来验证。当然,还有许多重大的制度性问题需要探索。如参审人员的确定是否可以人大确定、能否由法官和参审人员分割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判断权等。应该相信,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具备条件后如果能上升为立法成果固化下来,该项制度成为我国的司法制度,这才是该路径的终极走向。但无论如何,在不改变现有司法体制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人民群众参审制度,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而且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