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收入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强烈追求的首要价值和迫切愿望。当前,针对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各种非公平正义问题,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体制,建立合理收入分配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理解“公平正义”的含义
所谓公平正义,通常是指公正,它强调的是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和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每个人都应承担其所应承担的。而要实现这种合理的分配和承担,就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公平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也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或可视为社会价值分配的实际结果和状态。
公正和平等有意义相近的方面,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平等主要是就结果而言的,而公正更关注过程和规则,即使利益分配结果存在很大差异,但如果这种差异是基于公正的制度和程序而造成的结果,这种差异也符合人们的道义。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和普遍价值。历史上,在有阶级剥削和压迫的阶级社会中,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只有在产生剥削和压迫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复存在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因此,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看待社会公平正义问题。
首先,公平正义是历史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公平正义是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而不是一个先验的、永恒的范畴。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认识是不同的,没有恒定不变的公平正义标准和尺度。判断公平正义的标准要随着历史和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 “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关于永恒公平的观点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1]可见,没有永恒不变的公平正义标准,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公平正义的标准、不同的公平正义内涵。
其次,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公平正义不仅是历史的范畴,也是具体的范畴,它是不可以简单套用的抽象标准。即使在同一个社会中,公平正义在经济、政治、社会等不同领域,其具体内涵也不尽相同。如在经济领域讲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等;在社会领域讲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体现在保障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因而不能把经济领域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等公平原则简单套用到社会领域、政治领域等。必须把公平正义置于具体的领域,针对具体问题和具体人群进行分析。
再次,公平正义是相对的。绝对的公平正义是从来没有、不存在的。一方面,衡量公平正义的标准是相对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与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合理分配”、“得其所应得”都不是绝对平均的。同样,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每个人都应承担其所应承担的。“合理承担”、“承担其所应承担的”,也不是绝对平均的。因为“合理”本来就是相对的,“合理分配”、“得其所应得”与“合理承担”、“承担其所应承担的”,简言之就是, “差别而共同享有”、“差别而共同承担”。另一方面,历史反复证明,追求绝对的公平公正,不仅实现不了,而且是有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在承认差距的基础上并把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进而激发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收入分配制度的逐步完善
公平正义不仅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内容,更包括合理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关键环节,对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从效率与公平关系理论研究以及见之于社会实践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大胆而富有创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其轨迹大致为:传统平均主义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社会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就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首次明确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写进了中央文件。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并将其纳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中,明确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回答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开始了对公平正义的探索。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2006年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时,胡锦涛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是“公平正义”,着力点之一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申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上述表述反映了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践的渐进过程,更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理论界对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效率等关系理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探索过程。这些重要的论断指导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预示着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
三、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现象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发展完善,人们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人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但同时,社会利益也急剧分化,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尤其是非法非正常暴富现象的存在,更加剧了居民之间的收入悬殊现象。对深受平均主义影响的大多数中国民众来说,这一现实和理想之间的巨大反差,已经突破了人们心理承受的不公正底线,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温家宝总理说:“当前,收入分配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时候。”[2]当前收入分配方面突出的不公正现象主要表现在:
1.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偏低。 近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数据显示,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
2.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据统计,在1997―2007年间,劳动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53.4%下降到39.74%,尽管这里面有统计口径变化的影响,但总体而言,我国劳动报酬占比呈逐年下降趋势。有学者认为,当前初次分配中“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劳动在各种生产要素中的地位不断下降。
3.垄断行业收入畸高。一些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地位轻而易举地获取高额利润,并将其转化为员工的收入和福利。而这些过高收入与员工的劳动贡献和企业的真实业绩并不相符。
4.一些不合理收入没有得到有效规范。一些单位私设小金库,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非货币化福利等,一些行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一些行业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出场费等,这些被称为“灰色收入”、“隐性收入”的部分,往往难以统计,也难以纳入收入调节范围。
由于分配领域的种种不公问题,导致了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从城乡之间看,我国的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近三年来一直保持在3.3倍左右,而国际上许多国家城乡收入差距一般只有1倍左右。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世界银行有关报道指出,世界多数国家城乡收入的比率为1.5,而我国除了1982―1986年城乡比率低于2以外,长期以来都超过2,这说明我国的城乡收入差别已经超过了世界大多数国家,如今达到3.33的历史新高,这在世界上是极为罕见的。
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就城镇来讲,2009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地区上海达到28838元,是最低省份甘肃可支配收入11929元的2.42倍;从农村来说,最高仍是上海,达到12420元,是甘肃2980元的4.14倍。有关方面的一项调查结果还显示:即使是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省,其珠江三角洲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差距也从2002年的1.62倍、1.46倍扩大到2007年的1.77倍、1.54倍。[3]
从行业之间看,根据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全国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这一差距扩大到了15倍,中国行业收入差距已跃居世界之首。[4]而国际上公认的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合理水平在3倍左右。
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
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处于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超过0.5则意味着出现了两极分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蓝皮书报告,2005年我国基尼系数实际已经接近0.47。10%最富的人占有45%的社会财富,总人口中20%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显然,已经不能用“得其所应得”来解释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为什么这样高、收入差距为什么这么大了。
收入分配的天平一旦倾斜,会促使各种消极思想暗流涌动,不断侵蚀社会的健康肌体。其一,从经济角度看,收入分配的不公会对人的心理和整个社会心态造成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极大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然引发怠工懈工、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现象。其二,从社会角度看,会导致贫富分化加剧,必然助长投机钻营、不愿埋头实干的歪风,同时也会为社会和谐埋下隐患,延缓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当代中国,要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而导致的两极分化。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为此,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制度层面:要坚持、健全和完善按劳分配制度体系,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客观要求,也是改革开放30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按劳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它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与其报酬的本质联系,这是效率的一面;同时,按劳分配是在公有制范围中进行的分配,它顾及到了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经济利益及其基本生活需要,让劳动者的活劳动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的总额中得大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剥削制度的重要特征,体现了公平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还要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明确哪些要素可以参与分配,让所投入的对于企业的运营发展发挥一定作用的那些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恰当数额的利益,体现既要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又要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
2.政策层面:通过制定倾斜政策和限制政策,增强实现公平正义的调节力量。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初次分配主要是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一是个人收入中劳动者和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的再次调解的过程,主要是政府通过税收、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重点调节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部门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各种收入关系。
就我国收入差距的现状看:首先,要通过制定倾斜政策,一是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使广大凭借劳动力获取收入、处在中低收入水平的普通劳动者能够更多地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二是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需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三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和城乡低收入者的住房、衣食、医疗困难。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四是国家要创造条件,放宽政策,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其次,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方面,要通过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打破垄断,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引入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特别是高管的收入,既要适当拉开差距,又不能搞上不封顶、无限攀高,要完善监管办法;同时,要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建立、完善并落实规范收入分配的基础制度,如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储蓄实名制度等,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
3.体制层面:通过具体的制度政策体系,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制度政策必须体现公平正义,要从制度政策上保证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为广大劳动者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和竞争机会,让每个劳动者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目前,要重点取消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平等竞争,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要不断开辟新的途径扩大就业,这是促进中低收入者增加收入的重要基础。要完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度,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使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特别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困难地区转移投入,实现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以此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保证国家财富的公平分配。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主要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的国家标准,确定各地区公共服务可比性和平均水平,尽快实现城乡一致,让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
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一场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变革,必须照顾到各个方面的合理诉求,协调好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在全社会最大限度取得共识。通过深化分配制度的改革,逐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缓解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让老百姓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牡丹江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211、212页。 [2] 温家宝《关于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的几个问题》,载于《求是》2010年第7期。 [3] 青连斌《社会不公的主要表现与应对策略》,载于《大连干部学刊》2011年第4期。 [4] 《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全球最大》,载于2011年2月11日《昆明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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