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业学院宣传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07-22作者: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宣传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宣传工作,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学校健康、和谐、快速发展,根据党的有关宣传政策、宣传纪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宣传报道工作要紧紧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学校各项改革发展成就、办学特色、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等,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第三条 凡学校党委和行政组织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和措施,或涉及全校性的宣传报道,统一由校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其它活动的宣传报道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进行把关。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都要树立宣传意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要明确一名人员作为本部门的宣传通讯员,及时收集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等重要信息,典型事例、先进人物、成功经验和做法等,提供新闻稿件和报道线索。同时,通讯员应承担本部门网上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及安全保密管理等工作,杜绝利用网络从事不健康的活动。校党委宣传部将根据各部门和宣传通讯员个人的宣传工作实绩,每年评选先进宣传工作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对外宣传工作制度

第五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包含的内容:

1.宣传品:代表学校形象的宣传品、展览品或陈列品,学校各部门、单位承办的刊物、报纸等。

2.宣传活动: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大型学术活动、各种社会活动等。

3.网上信息的采编、发布。

4.校外新闻单位采访稿件。

第六条 校内各部门用于对外宣传的宣传品(如图片、实物、材料、刊物等),主办或承办各种社会宣传活动,必须报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备案。

第七条 网上信息发布按《山东轻工业学院新闻网管理和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校外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报道,接待部门必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报,经同意方可接受采访。

第四章 校内宣传阵地管理

第九条 校内所有宣传栏、阅报栏、海报栏、横幅、宣传板等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校党委宣传部根据需要分配给有关部门使用,并签订责任书。若遇学校有重要活动、重大事件,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栏、阅报栏、海报栏、横幅、宣传板等,应重点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在教学、科研、党建、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内容积极向上,设计美观大方,要求定期更换,保持整洁,杜绝乱张贴现象。

第十一条 校内广播内容要贴近师生员工生活,积极向上,编排合理,条理清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山东轻工业学院委员会

                                            20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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